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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盗窃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汉族,吉林省**,初中文化捕前住********组。曾因盗窃罪,2012年6月19日被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4年6月被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 6月28日被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7日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2019年4月24日12点10分许,在**县**镇**花坊门前,趁王某某买花时盗走其上衣右侧衣兜内的vivoY66手机一部。经农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手机价值人民币4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甲、金某甲、田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向明

2019年1114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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