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金某某,绰号“嘎嘎”、“金大牙”,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433127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8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后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4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金某某、王某某(已判决)、郑某某在永顺县南山建材市场附近偷了一部黑色鬼火摩托车,然后将该偷来的摩托车骑回永顺县**镇使用。后该摩托车由王某某驾驶至张家界被交警拦截。
2、2019年3月5日23许,被告人金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在桑植县**镇建材大市场梦丽莎卫浴店人行道,将失主刘某某的黑色(红色白色英文字母相间)鬼火摩托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745元。之后三又来到桑植县**镇十字路口电信局门口,将失主朱某某的停放的一辆白色(红色黄色混合花纹)双枪牌鬼火摩托车偷走,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次日凌晨,三人骑摩托车回永顺途经永顺县**镇**村时,金某某和郑某某踢门进入彭某某家,拿走两床棉被及一包精品白沙烟。
3、2019年2月,被告人金某某、郑某某、刘某某在张家界大庸桥附近盗窃了一辆蓝色的鬼火摩托车。之后,该摩托车由金某某使用后交给梁某某,2019年5月15日被公安机关扣押。
4、2019年5月12日凌晨2时许,金某某在永顺县**镇温馨宾馆门口将失主唐某某的一辆绿色的宗宏牌摩托车盗走。经永顺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郑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结论;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玉梅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2.公安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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