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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通城县**镇**村**组,现住通城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6月23日被通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盗窃财物,于2020年1月5日被赤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上半年至2020年1月,被告人金某某先后在赤壁市**镇、**医院对面筷子厂、**镇等地多次实施盗窃。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975元。

1、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金某某在赤壁市**镇**村欧某某家帮忙养鸭子,后因鸭子被全部售卖,金某某被辞工,金某某在离开时盗走直板手机一部。

2、201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金某某来到赤壁市**医院对面筷子厂宿舍,将徐某某的手机一部和钱某某的香烟5包盗走。

3、2020年1月5日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骑自行车来到赤壁市**镇**村**组胡某某家,盗走土鸡7只。后因装鸡的袋子袋口没有扎好,两只母鸡从袋内跑出,金某某在抓鸡时,被村民发现并控制,待民警赶到后将其带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欧某某、徐某某、钱某某、胡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6.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汉鹏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在赤壁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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