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昆明市盘龙区**路**号**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20年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金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19时左右,来到本市五华区**路**号的**服装店,趁店员不备,盗窃了店内皮衣一件。经鉴定,皮衣价值人民币1100元。被告人金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缴获的皮衣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皮衣;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情况;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提取、扣押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又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伟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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