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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盗窃案)_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彬检刑事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90********,户籍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巷**号,无业。2010年5月因吸食毒品被庆城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11月因吸食毒品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11月被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10月刑满释放;201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8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彬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8日由彬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彬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彬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金某某乘车从甘肃省庆阳市来到陕西省彬州市,伺机实施盗窃,其先后在拂晓苑小区和另外一个小区踩点,均未得手,最后来到永丰御景苑小区,乘电梯直达该小区A座顶层,从上往下逐层寻找自己能打开的入户门。下到四楼时,金某某敲门确定A402室无人后,便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进入室内行窃,其在卧室阳台上发现一铁皮柜紧锁,便破坏柜门,将柜内存放的19万元现金全部盗走。得手后,金某某逃离彬州市,辗转至西安市,后又回到庆阳市,所盗现金,尽数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201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8月刑满释放,同年9月又实施盗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其还有其他行政违法记录和刑事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悔罪,自愿接受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彬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陈建昌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彬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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