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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58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41972********,朝鲜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街**,在深无固定住所。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15日被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3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4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于2011年2月6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9日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3日因患重大疾病被该局取保候审,后因弃保在逃,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5月03日16时许,被告人金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小学南校区,趁学校放学家长入校接小孩之机,混入人群进入**办公室,盗窃被害人杨某某放在办公桌抽屉内的一部**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8元)后逃离现场并将赃物手机非法变卖。2016年5月11日23时许,民警在本市南山区**网吧内将被告人金某某抓获,并在其身上发现作案当日所带的部分物品。因身体原因,被告人金某某于2016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后因弃保在逃,于2018年7月7日被四川省成都市**路**。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背包、假发等物件;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病历证明,视频研判通报,照片说明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有关人员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婷

(院印)

2018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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