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1199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泊头市**镇**村**号。2017年6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泊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9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24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乐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金某某伙同王某甲、王某乙(均已判刑)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行至乐陵市**乡**村,采用剪锁入院的方式进入吕某某家,盗窃山羊六只。涉案价值7735元。
2.2019年8月1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伙同王某甲、王某乙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行至乐陵市大孙乡辛集村,采用剪锁入院的方式进入孙某某家,盗窃山羊七只。涉案价值5770元。
3.2019年11月25日上午,被告人金某某伙同于某某(已判刑)驾驶一辆银灰色五菱牌面包车行至河北省阜城县**镇**村马某某家,采用剪锁入院的方式进入马某某家,盗窃一只黄色金毛犬。
4.2019年11月25日上午,被告人金某某伙同于某某驾驶一辆银灰色五菱牌面包车行至河北省阜城县**乡**村徐某某家,采用剪锁入院的方式进入徐海涛家,盗窃一只德国牧羊犬。
5.2019年11月25日上午,被告人金某某伙同于树涛驾驶一辆银灰色五菱牌面包车行至河北省阜城县**坊乡**村李兵家,采用剪锁入院的方式进入李兵家,盗窃一只黑色土狗。
被告人金某某共计作案5起,涉案物品价值共计13505元。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于2020年9月24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乐陵市价格认证中心所作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乐陵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宇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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