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金方苟,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2196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庆市宜秀区**镇**村**组**号(现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被告人金方苟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5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17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六百元;2018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2020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方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金方苟多次采用将他人电瓶车推走后再接线的方式盗窃电瓶车,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0日早上8时许,金方苟来到安庆市大观区市府路滨湖街菜市场附近巷子,以推行方式先将一辆蓝色“立马”牌电动车推到湖滨新村附近一个无人的地方,后接通电源线将电瓶车骑走卖给他人。
2、2020年5月10日上午9、10时许,金方苟来到安庆市大观区八佰伴商场的旺鲜生超市门口,以推行方式将一辆咖啡色“小刀”牌电动车推到戏校南路南三巷旁边的一个巷子里,准备接线后骑走,后因接线不成功,便将该车丢弃在此处。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该车找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3、2020年5月10日10时左右,金方苟在安庆市大观区戏校南路南三巷内找到一辆红色“小刀”牌电动车,便将该车电源线接通后骑走卖给他人。
4、2020年5月15日9点30分左右,金方苟来到安庆市大观区石化天桥附近的潘家巷内,将一辆白色“金箭”牌电动车推行到靠近集贤南路附近的巷道内无人的地方,再接通电源线后骑走卖给他人。
5、2020年5月25日早上8点左右,金方苟来到安庆市大观区北正街长江网吧旁边的巷道内,将一辆白色“宝岛”牌电动车接通电源线后骑走卖给他人。
6、2020年5月25日上午9时30分左右,金方苟来到安庆市大观区戏校南路南三巷内,将一辆粉色“雅迪”牌电动车接通电源线后骑走卖给他人。
2020年5月28日金方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上述被盗电动车共计价值134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江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金方苟的供述与辩解;
4、被盗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方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4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方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琴琴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金方苟现逮捕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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