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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51997*******,彝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甘洛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6725日被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4日被新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新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35日退回新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新津县公安局补查后于同年4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金某某伙同“AZ”(另案处理)、“老表”(另案处理)经预谋盗窃后一起租车前往邛崃、新津两地寻找网吧盗窃手机,由被告人金某某用手机导航并在车上等候接应,“AZ”和“老表”下车进入网吧实施盗窃,“AZ”承诺事后将其使用iphoneX手机换给被告人金某某使用。

当日20时许,三人到达邛崃市临邛镇,由“AZ”和“老表”进入邛崃市“多米络竞技”网吧,将被害人刘某甲的一部苹果X手机盗走。

当日22时许,三人到达新津县五津镇,由“AZ”和“老表”进入“乾隆”网吧,将被害人刘某乙的一部苹果XSmax手机和被害人韩凯琪的一部华为mate20pro手机盗走。

当日23时许,三人到达新津县安西镇,由“AZ”和“老表”进入“雷速网咖”内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部OPPOR17手机和被害人晏某某的一部黑色VIVO手机盗走。

销赃后“AZ”将其一部iphoneX手机换给被告人金某某使用,案发后该手机被依法扣押。

经价格认证,“多米络竞技”网吧被盗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3067元,“乾隆”网吧内被盗的华为mate20pro价值人民币2067元,苹果XSmax价值人民币4600元;“雷速网咖”内被盗的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OPPOR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认证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玉虹

2020年4月17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新津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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