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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盗窃案)_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县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金**,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吉安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12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18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吉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9日零时许,被告人金**在吉安县凤凰镇老菜市场山南药店旁,盗窃一部红色轩马牌电动车。

2、2020年2月9日零时许,被告人金**在吉安县**镇**道旁凤凰加油站往前100米左右的立马电动车店门口,盗窃一部红色钱江125型号摩托车(铃木款)。

3、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金**在凤凰镇凤凰供电所旁边的池塘旁菜地,把供电所从菜地旁高压电线杆上拆卸下来的四组旧悬式瓷瓶(3组各重25公斤,另1组重8公斤)盗走。

4、2019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金**在吉安县**镇广场路绿佳电动车店门前,分两次盗窃两部电动车,一部灰色绿佳牌、一部黑色立马牌(均已拆卸电瓶)。

5、2019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金**分别在吉安县**镇**道旁凤凰加油站往前100米左右的立马电动车店门口盗窃一辆GG125型号摩托车、在凤凰小学旁飞腾摩托车修理店盗窃一辆太子125型号摩托车。

经吉安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钱江牌125型摩托车价值为400元,被盗轩马牌电动车价值为840元,被盗悬式瓷瓶价值为205元,路障告示牌价值为2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及发还清单、现场指认照片;2、证人胡某某、周某某、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甲、曾某甲、肖某乙、孙某某、曾某乙;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8、讯问金**的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万军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金**现羁押在吉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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