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62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室,暂住本市虹口区**路**弄**号**室。2020年7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金某某在本市多次实施盗窃,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6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至本市静安区阳泉路345弄小区内18号附近,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晾晒在衣架上的白色女性内衣一件。
2.同月30日9时4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至本市静安区汾西路261弄13号门口,窃得被害人孟某某晾晒在衣架上的肉色女性内衣一件。
3.同日1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至本市静安区闻喜路85号门口,窃得被害人余某某晾晒在衣架上的黑色女性内衣一件。
2020年7月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金某某暂住地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女性内衣13件。据金某某供述均为其盗窃所得,并主动交代上述一、三节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某、孟某某、余某某的陈述、证人干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各被害人财物被盗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资料及现场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金某某盗窃他人财物的具体经过。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金某某暂住处查获被窃财物,并予以发还的事实。
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多次盗窃女性内衣的事实供认不讳。
5.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实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临汾路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被抓获的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临汾路派出所调取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因一般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菁蓉
检察官助理:张天艳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暂住地,联系电话:1356463****。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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