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2844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0********,汉族,小学,无业,户籍在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乡**村**号,暂住上海市奉贤区**镇**路**弄**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金某某伙同孔某某(未到案)在奉贤地区利用“闲聊”APP组建赌博群,召集参赌人员赵某某、徐某某、黄某某、汤某某等人在“众亿”游戏平台上以“牛牛”的方式参与赌博,并每局从赢家处收取10%抽成,被告人金某某从中获利86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同案关系人苏某某、周某某(均已被判决)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金某某负管理赌博群并收钱抽成的事实。
2.证人赵某某、黄某某、汤某某、徐某某证言证实,四人通过群主为“娟娟”、“香香”的闲聊群,在“众亿”游戏平台上参与赌博的事实。
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汤某某、黄某某、赵某某因2019年8月30日赌博行为被行政处罚,参赌人员徐某某因2019年4月期间的赌博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4.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证实,被告人金某某2019年3月23日至2019年5月10日支付宝账户流水情况。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金某某处扣押作案手机一部。
6.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金某某到案的情况。
7.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金某某的身份信息。
8.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基本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86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斌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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