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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100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住**办事处**村**湾**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经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逮捕。2013年12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某某伙同陈某某、许某某等(均为未成年人)6人驶摩托车从大冶市窜至下陆区团城山地区先后作案共计10起,盗窃价值共计10830元被告人某某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某某伙同他人窜至团城山**大厦路边,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车辆(鄂A*****,白色丰田普拉多)的右后车玻璃砸破,盗走现金1万元。

2、2020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等6人窜至团城山苏州路阳光新干线小区路边,将被害人万某甲停放在此处车辆(鄂B*****,黑色丰田越野)的右后车玻璃砸破,未盗得财物。

3、2020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等6人窜至团城山**路**工地路段,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车辆(鄂A*****,棕色东风风神AX7)的右后车玻璃砸破。盗取车内钱包,钱包内有一张身份证、 四张银行储蓄卡、一张信用卡以及1500元现金。

4、2020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等6人窜至团城山**小区路边,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处2台车辆(鄂B*****,棕色北京现代IX25,鄂B*****,黑色本田CRV)的玻璃砸破,未盗得财物。

5、2020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等6人窜至团城山**售楼部路边,将被害人甘某某停放在此处车辆(鄂B*****,黑色吉普自由光)的右后车玻璃砸破,未盗得财物。

6、2020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等6人窜至团城山**小区路边,将被害人万某乙停放在此处车辆(鄂B*****,白色丰田CRV)的左后车玻璃砸破,未盗得财物。

7、2020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等6人窜至团城山**路边停车位,将被害人姜某某停放在此处车辆(鄂B*****,黑色本田CRV)的右后车玻璃砸破,从车内盗窃捷波朗耳机一副。

8、2020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等6人窜至团城山**家属楼路边停车位,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车辆(鄂B*****,标志3008)的右后车玻璃砸破,从车内后备箱盗得十斤装苦荞青稞酒、黄鹤楼硬盒红楼7包、黄鹤楼峡谷情2包,一张东贝鲜奶会员卡(价值100元)。

9、2020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金福安等6人窜至团城山**小区**停车位,将被害人朱某某放在此处车辆(鄂B*****,棕色别克昂科威)的右后车玻璃砸破,从中控扶手箱内盗得零钱300元。

10、2020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等6人窜至团城山**小区路边,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此处车辆(鄂A*****,白色捷途)的右后车玻璃砸破,从车内盗得现金1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万某甲、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黄石市下陆区发展和改革局下发改价认字【2020】1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多名未成年人以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性质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并已退还全部赃款,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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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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