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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盗窃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44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嘉应观乡******号。因犯盗窃罪,2017年5月24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金某某步行来到朝阳二街**小区东边100米路南**饭店门口,将任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内五条中华牌硬盒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的五条中华牌硬盒香烟价值2050元。

2、2019年16日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步行来到迎宾大道**小区门口北边,将贾某某停放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盗走。

3、2019年05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到武陟县木栾办**村**街**号,将李某某停放在自己家门前轿车上的一条芙蓉王香烟盗走。经鉴定,该被盗芙蓉王牌香烟价值230元。

综上,被告人金某某共盗窃三次,财物总价值人民币378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金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及照片;

5.​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惠敏

王峰涛

2019年1015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羁押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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