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金某某步行来到朝阳二街**小区东边100米路南**饭店门口,将任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内五条中华牌硬盒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的五条中华牌硬盒香烟价值2050元。
2、2019年16日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步行来到迎宾大道**小区门口北边,将贾某某停放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盗走。
3、2019年05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到武陟县木栾办**村**街**号,将李某某停放在自己家门前轿车上的一条芙蓉王香烟盗走。经鉴定,该被盗芙蓉王牌香烟价值230元。
综上,被告人金某某共盗窃三次,财物总价值人民币378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金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及照片;
5.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惠敏
王峰涛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羁押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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