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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58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6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巷**号。2018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1时许至8月6日7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A8****的汽车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汽车配件厂墙边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的两个货车电池。

2020年8月7日20时许至8月8日5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A8****的汽车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路段盗窃了被害人谭某某的一个货车电池。

2020年8月9日19时许至8月10日4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A8****的汽车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工业区**房屋集团有限公司对面马路辅道盗窃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个货车电池。

2020年8月12日12时许至8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A8****的汽车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路**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员工生活区门口盗窃了被害人赵某某的一个货车电池。

被告人金某某将盗窃所得的五个电池随机卖给路边收购废品的人,获利人民币300元。

2020年8月25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车站附近抓获被告人金某某,在车牌号为粤A8****的汽车内起获并扣押四把扳手,一把活动扳手,一把套筒扳手,一把螺丝批,一把剪刀,一把钢丝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金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欣延

2020年12月15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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