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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路**号。2016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在崇州市看守所服刑,2016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7日晚,被告人金某某通过攀爬翻越崇州市崇阳街道小北街35号神珠大酒店副楼大门,进入无人看守的副楼1单元楼道,将1楼配电箱中至3楼的单根长度7米,共8根电线切断后,将电线的铜芯盗走。经崇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对被盗电线的被盗时价值鉴定为4.3169元/米,共计价值241.75元。

2、2020年5月8日晚,被告人金某某通过攀爬翻越崇州市崇阳街道大东街89号神珠大酒店围墙,进入酒店二楼临街铺面内,将2楼配电箱中电线切断,将铺设在天花板中单根长度25米,共3根电线的铜芯盗走。经崇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对被盗电线的被盗时价值鉴定为4.1375元/米,共计价值310.31元。

3、2020年5月14日晚,被告人金某某通过攀爬翻越崇州市崇阳街道大东街89号神珠大酒店围墙,进入酒店内盗窃地上堆放的装修使用铝片,盗窃铝片重6斤,价值约40元。

4、2020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金某某通过攀爬翻越崇州市崇阳街道小北街35号神珠大酒店副楼大门,进入无人看守的副楼3单元楼道,将1楼配电箱中至3楼的单根长度7米,共9根电线切断后,将电线的铜芯盗走。经崇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对被盗电线的被盗时价值鉴定为4.2986元/米,共计价值270.81元。

经审讯被告人金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建议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佰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萌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诉讼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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