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金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公诉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某某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67********,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某某**镇**号。2010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牟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牟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牟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4日被牟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牟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牟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牟某某**镇**街**街边,盗走张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车牌号为贵******小汽车副驾驶座位上的一部vivoX20plusA磨砂黑金边手机。经牟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2170元。

2.2019年5月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牟某某**镇**路**街边,盗走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云******小汽车驾驶座旁扶手箱内的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到案过程;2.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系累犯;3.被害人陈述,证实财物被盗情况;4.证人证言,证实被害人佘某某现金被盗的事实;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概貌;6.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经过案发路段及作案后将盗窃的现金存入银行的过程;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金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星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牟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九张。

4.起诉书12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