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889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82********,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人,家住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会**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30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6年11月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7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0年4月26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其腹腔内有金属异物留存,于2020年6月6日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3年3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金某某、赵某甲(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朱某某(已判决)与“龙才”(身份信息不详,在逃)、“回子”(身份信息不详,在逃)等六人经预谋后,驾驶三辆燃油小摩托车来到本市官渡区环城巷百安园门口,将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由“回子”将车骑走。经鉴定,涉案被盗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4400元。
二、2013年3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金某某、赵某甲(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朱某某(已判决)与“龙才”(身份信息不详,在逃)等五人又来到本市官渡区吴井路**菜馆门口,将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菜馆门口的一辆“锡特”牌电动车撬盗后准备逃离现场时,被民警发现并实施抓捕,被告人金某某等人当场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告人赵某甲持刀抗拒抓捕,后因赵某甲自行摔倒,遂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被盗“锡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3070元,案发后,涉案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三、2020年06月04日1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本市官渡区新螺蛳湾二期7号写字楼楼下,将被害人赵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轻捷”牌电动车撬盗后逃离现场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281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实施的第二、三起盗窃,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琪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散页拾柒页、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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