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刑诉〔2020〕67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90********,朝鲜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路**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适用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中旬,被告人金某某在**室借住。在借住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发现借住屋内饮水机上放置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遂将该电脑盗走并转卖。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666元。
2019年6月1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金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指认照片、微信聊天截图等;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岳某某、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邵冰郭莹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62401****;
本案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一页;
《量刑建议书》一份一页;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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