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92********,汉族,不识字,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凤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乡**村**组)。被告人金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金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到凤台县**镇**社区**幼儿园旁自建房**出租屋,翻窗进入屋内实施盗窃,但未盗窃到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等;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静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凤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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