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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乡**村**号。2009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至2011年9月8日止。2012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0月5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7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至2016年5月20日止。2019年10月30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伙同外号“大个”的男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密谋后窜到我市坦洲镇裕洲村广新街l号附近路段盗窃了一辆红色南狮王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760元),后逃离现场。案发不久,被告人金某某驾车逃至坦洲镇裕洲村蜘洲街被接报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如某某了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缴回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是某某,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金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     

                        二Ο二Ο年二月三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视听资料2份;

3.《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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