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金某某盗伐林木案)(公开版)_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新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94********,汉族,无业,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新区西营城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新区**街道**区**栋*单元**楼**门。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罪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金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在场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9日、3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中旬,被告人金某某使用油锯、斧子等工具,在本市长春新区西营城街道董家村10社村集体所有的林地上,砍伐树木共计242株(其中胸径≥5cm的141株,柞树138株,杨树3株;胸径<5cm的幼树101株,柞树100株,杨树1株)。经鉴定,金某某砍伐树木合计材积11.7117立方米,出材量6.925立方米。

案发后,金某某因害怕被处罚,打电话告知董家村护林员,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在砍伐林木地补栽紫叶稠李等苗木做为补偿集体林地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1证人朱某某、杨某某、秦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

1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

1鉴定意见;

1现场勘验笔录;

1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 盗伐集体所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严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在其住处被取保候审。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