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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盗伐林木案)(公开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7********,**族,小学一年级文化程度,务农,住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镇**村委**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8日被盈江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4月22日至5月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5月6日至6月6日、2019年7月5日至8月2日)。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5日,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经林木所有人段某某同意及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缅甸工人使用油锯擅自进入段某某承包的林地范围内盗伐林木,并将林木加工成2.6米长的原木后,雇请驾驶员董某某驾驶拖拉机将木材拉运至盈江县**木材加工厂出售,且获利2177元人民币,同时在采伐现场查获余留的8桐木材及油锯一台。经现场勘验,采伐林木现场位于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集体林“***”山,属盈江县**镇*林班、*号小班,现场遗留林木伐桩17株。经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采伐的林木树种为西南桦,原有立木蓄积为6.77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琳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六张。

3.涉案财物详见扣押清单、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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