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1383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某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至5月5日,被告人金某某在明知没有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对位于肥东县**镇**村**岗组北侧属于自家的退耕还林杨树实施砍伐。至案发时,共砍伐杨树149棵,变卖后非法获利7000余元。经安徽禾本林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被砍伐的149棵杨树立木材积为15.290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某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退耕还林林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丽萍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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