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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9月15日以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批准逮捕,2020年9月15日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7因病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镇**村**号。2020年12月25日我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案,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追加起诉被告人肖某某,并于2020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金某某通过淘宝在网上购买了射钉枪、无缝钢管、枪托等物品后,通过锻造制作一把射钉枪,并将保险装置改制使枪支可以直接击发,金某某将枪支放在家中,之后借给被告人肖某某。2019年12月金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在网上购买枪支及零件,再次组装改制射钉枪一支存放于家中。2020年8月28日公安机关民警在金某某家查获改制射钉枪一支、空包弹69发、10毫米钢弹487颗、8毫米钢弹25颗、7毫米钢弹60颗、4毫米钢弹853颗。在肖某某家中查获另一只改制射钉枪,空包弹8发。经鉴定金某某非法改制的两只疑似枪支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2.被告人金某某、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枪支、弹药鉴定书;4.金某某的辨认笔录、肖家林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组装制造两把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私自存储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贺婧

                              检察官助理 颜志博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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