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11982********,朝鲜族,高中文化程度,延吉市人,无业,现住延吉市**街**花园**号楼**单元**室。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7日因延吉市纪委监察委留置被释放并移交纪委,于2019年8月12日解除留置措施后被延吉市公安局重新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延吉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于2017年7月5日至2018年12月5日之间,在吉林省延吉市**街**宾馆、韩国**等地,以假借项目能高额返利的名义,骗取李某甲、李某乙的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30万余元(其中李某乙的人民币87万余元,李某甲的人民币43万余元)。后被告人金某某偿还被害人李某乙20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于2019年7月3日,被告人金某某在上海市闵行区被上海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借条、借款合同、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中国银行卡交易明细、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储蓄存单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房屋买卖合同书、还款事项提醒函、还款代扣授权书、委托支付授权书、房屋他项权证;
2、辨认笔录;
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金莲花的陈述;
4、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胤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2.案卷所有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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