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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涉嫌盗窃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1029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71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住**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5年10月、2016年10月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9月间,被告人金某某在本区**街道活鲜门店等地盗窃鱼货等物品4次并出售。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金某某至**街道**路**楼**单元附近,从被害人李某某存放在该处的一冰箱内窃得鱼板箱若干(未折价)后出售。后于同年6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

2、2020年8月31日深夜至9月1日凌晨,被告人金某某至**街道**弄**号被害人黄某某经营的活鲜门店,溜门进入店内,窃得鳗鱼等鱼货10条(未折价)后出售。

3、2020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金某某至**街道**路**号附近,从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上窃得鱼板箱5个(未折价);后又至黄某某经营的活鲜门店,溜门进入店内,窃得鳗鱼等鱼货7条(未折价)。后被告人金某某将所窃物品出售。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金某某在**街道**公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蔚彬

检察官助理:石慧

2020年9月17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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