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119********14,汉族,小学文化,某某卫浴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上塘镇**村**组**号。2019年3月6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3月26日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4月1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某某卫浴生产车间上班时,因被扣工资的事与受害人江某某发生争执,相互推搡,被告人金某某用车间作业的一把铁锹砸伤江某某左脸,经鉴定,江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光盘;其他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明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