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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_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61980********,朝鲜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矿泉水厂工人,现住在吉林省安图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1月28日被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7年2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吉林省公安厅长白山公安局池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公安厅长白山公安局池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与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醉酒殴打出租车司机,被扭送至长白山公安局池北分局,接警民警董某某、朱某某对醉酒的被告人金某某实施约束醒酒过程中,被告人金某某用脚蹬踹执行民警董某某裆部。

    被告人金某某系被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董某某陈述;

(3)​ 证人朱某某、李某甲、邢某某、孙某某、李某乙、张某某证言;

(4)​ 电子数据:执法视频光盘;

(5)​ 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人民警察证、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谅解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暴力的方法,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金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琦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图县****镇;

2.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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