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24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石门县**区。因金某某任意损毁财物的行为,2019年7月19日被石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25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4日晚,被告人金某某与朋友黄某某在石门县**城**饭店吃饭喝酒,席间,金某某喝了“沱小六”白酒与啤酒各一瓶。当晚23时许,金某某驾驶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从石门县**区往外行驶经过医院大门口时,因停车费与门卫发生争吵,金某某驾驶车辆直接冲卡将大门闸道杆撞坏。楚江派出所民警接到门卫报警后赶至现场,并110转警至交警大队。次日凌晨24分,在楚江派出所,经石门县交警大队民警对金某某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经津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军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9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随案移送;
3.证人(鉴定人)名单随案移送。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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