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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宣检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宣某某,户籍所在地宣某某**镇**村**组**号,住宣某某**镇**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晚,被告人金某某驾驶核载19人的鄂Q****8号中型普通客车在宣某某**镇民族中学载客后,往宣某某**镇**安置点方向行驶。21时23分许,当车行至**大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清点,该车实载50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运输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谢某某、彭某某等9人的证言;3.宣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4.查获现场视频光盘;5.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猛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997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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