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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敲诈勒索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西固区****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被告人金某某与受害人周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认识后,二人先后在西固、安宁开房发生性关系。2016年5月份,金某某谎称自己怀孕向周某某索要补偿费5万元,随后周某某在西固区向金某某指定的账户(户名陶某某,帐号:62284812107********)分六次打款5万元;同年6月初,金某某谎称“自己住院”、“大出血”、“被老公发现”等理由要挟迫使周某某在西固区**银行给其指定的账户(户名,金某某,帐号:62306500001********)转账9.07万元并在银行门口交给其现金1万元;2016年12月份,金某某再次以同样理由要挟迫使周某某再次给其转账5万元;2017年1月份金某某再次向周某某索要10万元,周某某在西固区**路**银行给其转账10万元。2017年6月份,周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催要款项,金某某继续编造各种理由威胁周某某。经审计,该案的涉案金额为303700元。案发后,在公安机关的教育下,金某某向周某某发还赃款12.8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陶某某处扣押人民币128300元并发还周某某的情况。

2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2018年2月5日由受害人周某某报案至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经审查于2018年2月7日立案侦查,被告人金某某于2018年7月23日被抓获。

(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2018年7月23日将被告人金某某抓获的情况。

(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金某某达到应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

(5)微信截屏图片,证实周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与被告人金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6)银行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单,证实周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转账记录。

(7)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被告人金某某的银行交易明细。

(8)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查找曾某某未果的情况。

(9)审计意见,证实经审计,金某某敲诈勒索的金额为303700元。

(10)谈话录音纸质版,证实事后周某某向金某某要求还款时,金某某承认骗了周某某的情况。

3.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证实金某某使用陶某某农业银行卡的情况。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实金某某敲诈勒索周某某钱财的事情经过。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证实金某某敲诈勒索周某某钱财的事情经过。

6.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金某某与周某某相互辨认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3037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晓峰

2019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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