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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故意杀人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2623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镇,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出租车搭乘贺某某及被害人陈某某至红花岗区延安路军嫂街上善鲜烤鱼店,因微信扫码支付车费未成功,金某某返回烤鱼店内找陈某某、贺某某讨要车费。期间双方发生纠纷,陈某某口头挑衅金某某,金某某受到刺激并认为自己受到威胁,在该烤鱼店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连续砍杀陈某某的颈部、肩部等,致陈某某身体多处部位受伤。经鉴定:陈某某受伤致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扣押文书、病历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周某某、代某某、夏某某、平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DNA检验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0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因与被害人产生纠纷,持刀砍杀被害人颈部、头部等重要部位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叁册、光盘拾张、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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