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金*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河南省**县**乡**行政村**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2020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甲认为其所在的西华县东金村村支书金*乙处处欺负自己,遂于2020年3月13日早上7时许在家中拿了一把砍刀、一把匕首,放在衣服口袋里准备杀死金*乙,其在自己家与金*乙家中间的南北路上转悠时正好碰见金*乙,遂趁金*乙走到自己右前方时用砍刀砍向金*乙头颈部,金*乙受侵害后与被告人发生厮打并逃走,被告人金*甲追赶金*乙时被群众金*丙拦住,金*乙趁机逃走。被告人金*甲又在路边捡了一根钢筋窜至金*乙家,用钢筋朝在厨房忙碌的金*乙妻子李**头部打了一下,被金*乙的女婿庞*和儿子金*丁控制。经鉴定,金*乙伤情为轻伤一级,李**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金*甲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金*乙、李**的陈述;
3.证人庞*、金*丁、金*丙等人的证言;
4.伤情鉴定意见书及照片;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提取笔录;
6.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甲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娜
检察官助理:张勤来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金*甲现羁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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