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19〕575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回族,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80********,小学文化。户籍地系云南省会泽县,住**镇**村委**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害人和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会泽县通宝农贸市场内无故将被害人王某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本次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辨认、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粉
2019年12月16日
附:1、移送卷宗1册,光碟1张。
2、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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