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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故意伤害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2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于2018年12月19日19时许,在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达道湾镇**街**栋**幼儿园门前,与其朋友被害人滕某甲在聊天的过程中,金某某用水果刀将某某乙胸部扎伤。

2019年3月12日,经鞍山金普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滕某甲胸部贯通创致心包破裂、心脏破裂,经手术修补治疗,胸部皮肤遗留瘢痕累计29.5厘米,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滕某甲胸部贯通创致心包破裂、心脏破裂,经手术修补治疗,评定为八级伤残。

2019年5月24日,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滕某甲胸部刀刺伤致心包破裂、右心室破裂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胸腔积血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滕某甲胸部刀刺伤致心包破裂、右心室破裂经手术修补治疗构成伤残八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刑事制裁检索证明书、住院病案等;

2.证人证言:证人滕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滕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鞍山金普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金普司鉴所[2019]临鉴字(0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辽学鉴[2019]鉴字第1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  梦
代理检察员:  尚潇潇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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