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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故意伤害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71986********,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2月1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12月27日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8时许,在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于寨村丁字路口,被告人金某某驾驶车辆因转弯错车时,与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引起打架,致使双方均受伤。经鉴定,李某某的鼻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赵某某的证言;4.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书证及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坤

2020年3月27日

附:

1. 被告人金某某现被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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