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86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本市海珠区桥南新街西10巷2号对出巷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纠纷并打架,后被告人金某某持刀将刘某某捅伤后逃离现场,并于当日6时许到海珠区南洲派出所自动投案。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向某某、唐某某、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金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盛楠
检察官助理:钟清静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光盘1张。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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