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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故意伤害案)_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20521197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清水县**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清水县**镇**村**号,住甘肃省清水县**镇**楼**室,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8日22时许,因被告人金某某怀疑妻子王某甲与王某乙有不正当关系,两人在家发生争吵。6月9日0时许,王某乙给王某甲打电话,王某甲没有接,被金某某接上,接上之后金某某和王某乙发生争吵,电话挂了后,金某某在自家卧室的衣柜里拿了一把匕首装在身上准备去找王某乙,被妻子王某甲挡住。之后王某乙来到金某某家门口,王某甲将门打开后,王某乙进入屋内,金某某走到王某乙身边,两人相互撕扯,撕扯到沙发旁边时,金某某就用匕首在王某乙的肚子上捅了一刀,后王某乙用手推金某某,王某甲在两人中间拉架,在推搡时,王某乙倒在地上,金某某又在王某乙腿上踢了一脚,王某甲看见王某乙倒地后,与金某某争吵,争吵中,金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打110报警。

经清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王某乙被锐器刺伤腹部,致肝脏破裂应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无前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事发后拨打120急救电话,采取了积极救治的措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有过错,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缓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清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子刚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甘肃省清水县**镇**楼**室。

2.侦查卷2册,光盘2张、匕首1把随案移送至清水县人民法院。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至清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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