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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80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勃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于2020年7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被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与被害人向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路**号广州**有限公司内,因工作合作问题产生纠纷,后双方打架。其间被告人金某某持槽钢打伤被害人向某某的肋骨。经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向某某的伤情符合钝物作用形成,造成2处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金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路**号广州**有限公司内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区志娟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50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作案工具槽钢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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