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其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查明:
2015 年7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大荔县**镇**路口因行车让路问题与被害人尹某某及其朋友刘某某、朱某某三人发生口角并进而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被告人金某某持菜刀将尹某某面部和胸部砍伤。经鉴定,尹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娇
2015年12月16日
附注: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家居住。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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