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镇**村**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20年6月21日晚,被告人金某某因其同居女友蒋某甲离家出走,便到蒋某甲曾租住的本市船营区致和街机械局楼1单元5楼中门,其听到室内有男人声音,误以为是蒋某甲与其新欢在此居住,于是金某某在门外一直守候至次日6时30分许。当被害人韩某某(系蒋某甲妹妹蒋某乙同居男友,二人在此房间内暂住)一出门,金某某用准备好的菜刀将韩某某砍伤。经鉴定韩某某口唇外伤构成轻伤二级、左手及前臂外伤构成轻伤二级,手外伤构成轻微伤。
二、强奸罪、非法拘禁罪
金某某将韩某某砍伤后,逼迫蒋某乙联系被害人蒋某甲与其见面,后金某某用言语威胁、没收电话、跟随等方式将蒋某甲控制在其视线内,并在金某某租住的本市昌邑区运河里小区内,多次和蒋某甲发生性关系。2020年7月5日蒋某甲趁金某某看管略有松懈,立刻赶到公安机关报案,后将金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破案、抓捕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数据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病情介绍书等;
证人蒋某乙证言;
被害人韩某某、蒋某甲陈述;
被告人金某某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两处轻伤;被告人金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强奸妇女;被告人金某某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月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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