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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收买信用卡信息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二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乡**村**街**号,现住正定县**室。因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金某某非法购买他人银行卡11张,取得卡主银行卡交易密码和网银登陆密码,足以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

被告人金某某于2019年12月14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信、银行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秦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5.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妍

2020年4月15日

附:

    1. 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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