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1959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群众,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82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街**号**幢**单元**室,工作单位:无。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吴某甲(已起诉)等人涉嫌诈骗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传唤被告人金某某,并告知金某某其名下的一辆黑色路虎揽胜越野车(车牌号:浙G0R****,车架号:SALGA3****)、一辆白色保时捷Macan越野车(车牌号:浙G3****,车架号:WP1AA2****)系吴某甲等人的违法犯罪所得。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金某某来到金华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将两辆车辆以98万元的价格卖给吴某乙,并完成过户手续,吴某乙尚未付款。
同日,公安机关准备查封上述两辆车辆时发现该情况,并将被告人金某某抓获归案,现两辆车辆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2020年9月3日,经金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两辆汽车的总价格为人民币1476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机动车登记信息、机动车转让协议书、人口信息、婚姻登记信息查询、鉴定意见通知书;
2.证人潘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培培
检察官助理:严佳素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6*******。
2公安卷、检察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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