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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挪用公款、受贿案)_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职刑诉〔2019〕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65********,汉族,大专文化,2003年5月至2009年1月先后任**********;2009年1月至2011年8月任******;2011年8月至2013年12月任****局********委员会**;2013年12月至2017年6月任********;2017年6月任********出生地湖北省崇阳县,户籍所在地崇阳县****大道**号。2018年12月10日被赤壁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嘉鱼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嘉鱼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5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收到指定管辖函。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5日至8月5日、2019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6月21日至7月5日、2019年9月5日至9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挪用公款罪

2013年1月4日,**县**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会)分别与庞某某(合伙人骆某某)、但某某(合伙人吴某某)、钱某某(另案处理)等工程承包人签订**县**工程《**工程承包协议书》,三份合同均约定乙方在工程开工前需缴纳定金(工程保证金)30万元整。时任**区**副主任的被告人金某某负责该工程,并由其收取和保管保证金。按照金某某的要求,庞某某及骆某某、吴某某、钱某某先后于2013年1月7日、1月11日、1月12日分别转账30万元、20万元、20万元到金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在此之前,该账户余额为1000余元),缴纳保证金。2013年1月9日,金某某向**驾校负责人雷某甲的弟弟雷某乙转账25万元借给雷某甲用于驾校经营;2013年2月7日,金某某向其妻子卢某甲使用的卢某乙账户转账54万元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其中45万元为剩余保证金)。2013年4月15日至7月期间,金某某陆续将50万元保证金退还给庞某某和吴某某,钱某某的20万元保证金至今未退还。

二、受贿罪

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金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钱某某所送人民币20万元,非法收受熊某甲等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58760元,合计收受贿赂258760元。

1、收受钱某某20万元。

2010年,被告人金某某在任**县**镇**副镇长期间经人介绍认识钱某某。2011年2月,金某某推荐钱某某承接了**钢圈厂项目**村**组的**工程,后期还增补了池塘清淤工程。**工程协议中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后,付清工程款的60%,余款在两个月内付清。2011年4月,工程开工不久,钱某某找到当时兼任**钢圈厂**部副指挥长的金某某,要求借支工程预付款150万元,金某某同意借支,并安排时任**镇**副书记郭某某、财务负责人晏某某办理借款手续。2011年4月3日,钱某某从**镇政府财务借出资金150万元。2011年5月中旬,钱某某再次向金某某请求借支工程进度款120万元,金某某同样安排郭某某、晏某某办理了借款手续。2011年5月27日,钱某某从**镇政府财务借出资金120万元。2011年8月16日、2013年2月4日,钱某某在结算工程款时,对所借270万元予以抵扣。

2011年3月,池塘清淤工程补充协议书中约定施工方式为清挖转运淤泥后回填,结算方量以城建实测土方量作为工程付款依据。钱某某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协议约定,直接填土挤压、翻晒回填。2013年1月,钱某某向时任**镇镇长的孙某某结算该部分工程款时,孙某某以工程未验收、无实测土方量为由暂不予结算。钱某某找到此时已调任**区**会**副主任的被告人金某某请求帮助。金某某安排**县**设计室出具了虚假的清淤后回填土方计算凭证并向孙某某打招呼,钱某某持该凭证顺利结算工程款。

2013年4月,被告人金某某在准备向钱某某退还前述**工程保证金20万元时,钱某某表示该20万元不需要退还,感谢其之前的关照。后金某某未退还该20万元。

2、收受熊某甲等人58760元。

    (1)2011年春节期间,熊某甲为感谢被告人金某某在**工程承揽过程中对其儿子熊某乙和组长熊某丙的关照,送给金某某2000元,金某某予以收受。

    (2)2012年春节期间,工程承包人庞某某为在**工程验收和工程款结算方面得到被告人金某某的关照,安排合伙人骆某某送给金某某2000元,金某某予以收受。

    (3)2012年10月被告人金某某生病住院和2013年春节期间,工程承包人雷某丙为在**工程验收和工程款结算方面得到金某某的关照,先后二次共送给金某某3000元,金某某予以收受。

    (4)2013年底和2014年6月,被告人金某某因私向工程承包人陈某甲先后索要**县**牌32.5号水泥20吨和18吨,合计折合人民币13960元。

    (5)2018年春节和2018年5月被告人金某某孙女过周岁期间,工程承包人沈某甲为感谢金某某在**镇**村、**村**工程承揽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先后二次共送给金某某4000元,金某某予以收受。

    (6)2018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期间,工程承包人沈某乙为感谢被告人金某某在**工程承揽中给予的关照,分三次共送给被告人金某某9000元,金某某均予以收受。

    (7)2018年春节期间,**县**局**副主任余某某为在职务升迁上得到被告人金某某的关照,送给金某某5000元,金某某予以收受。

(8)2018年春节期间,**县**分局局长汪某某为在工作经费的拨付上得到被告人金某某的关照,送给金某某5000元,金某某予以收受。

(9)2018年5月和2018年中秋节期间,湖北**公司**经理梁某某为在**工程承揽过程中得到被告人金某某的关照,委托**公司副总经理蔡某某先后二次送给金某某价值4000元超市购物卡一张和价值3800元华为P20手机一部,金某某予以收受。

(10)2018年中秋节期间,**县**局职工舒某某为感谢被告人金某某在**工程承揽过程中给予的关照,送给金某某5000元,金某某予以收受。

(11)2018年10月,**镇**村**书记陈某乙为在本村**项目上得到**县**局的支持,送给被告人金某某2000元现金,金某某予以收受。

    案发后,赤壁市监察委员会已扣押被告人金某某254960元及华为P20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查询记录、工程合同等书证;2.证人钱某某、熊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索取他人财物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婷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嘉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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