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730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镇**村**组,2016年8月25日犯危险驾驶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底起,被告人金某某是佛山市南海区**镇**鞋厂的投资者和实际经营者,因经营不善拖欠34名工人2019年6-8月份的工资共249598元,金某某于2019年8月初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工资。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8月21日向**鞋厂发出南人社监令字【2019】8-1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鞋厂在接到指令书1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并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给被告人金某某,**鞋厂及该厂实际经营者金某某未在期限内按要求足额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2019年12月20日,公安民警在**工业园区**区**幢**室车库内抓获金某某,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佛山市南海区**镇**经联社代**鞋厂垫付34名工人部分工资共165972元。2020年1月13日,**经联社收到金某某家属退还垫付款10000元,现**鞋厂尚有生产设备未被处理。
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铭财
检察官助理:郭晓鸣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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