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762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501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工,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浔法院)经调解,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浙0503民初4067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人金某某分期支付借款5万元,如被告人金某某未按照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除继续履行外,另外应当支付违约金1万元,何某某有权就违约金及未支付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被告人金某某未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何某某遂向南浔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4月11 日,南浔法院向被告人金某某邮寄送达了(2020)浙0503执600号执行裁定书,责令其支付欠款4万元、违约金1万元、民事调解诉讼费325元、执行费655元,共计50980元。后因被告人金某某仍未履行义务,南浔法院查封被告人金某某所有的汽车一辆,并于2020年4月16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告人金某某送达了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责令被告人金某某在指定的日期前将车辆移交法院扣押,但被告人金某某拒不交出车辆,致使法院裁定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证明、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南浔法院EMS邮件详单、中国邮政快递查询结果等;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行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宏巨
检察官助理:杨事成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于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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