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住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夺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夺罪,经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吉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金某某找张某甲、张某乙的俊缘二手车行,以自己车牌号为湘******宝马530汽车(鉴定价值42万元)作为抵押,向张某甲借款35万元。因为双方曾经有过类似抵押借款,相互比较信任,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约定书面协议以后补签,于是张某甲使用手机转账,一次性给金某某转账35万元。
2019年8月21日下午,金某某打张某乙电话,声称要还款取车,张某乙把抵押车开到吉首教师花园,当张某乙从驾驶室下来时,金某某拿手机对张某乙晃了一下,说“已经把钱转给你哥(张某甲)了”,张某乙没看清楚,讲:“你稍等一下,我确认下”,金某某上驾驶室直接把车开走,一路逃往邵东。
张某乙感觉不对劲,马上询问张某甲,得知金某某并没有归还借款,当即连续打金某某电话,金某某不接电话且将微信好友删除。于是张某甲、张某乙报警。
经上网追逃,2019年8月21日23时,金某某在邵东县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于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达成刑事和解协议,退还35万元借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金某某所持有的宝马530轿车一辆;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刑事和解书、谅解书、汇款单、收款截图、领条、抓获经过;3.被害人张某乙、张某甲陈述;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证据:手机转账记录、通话记录;6.物价鉴定书;7.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从宽处罚,刑事和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青生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押在吉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1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人名单1份、换押证1份。
4.辩护人王吉靖,湖南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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