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吉林省和龙市,公民身份证号码2224231951********,朝鲜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街**委**组,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延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6月17日被本院重新办理监视居住。
本案由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延吉市**街**小区**号楼**单元门口处,在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螺丝刀等工具撬开被害人林某某的电瓶车钥匙的过程中被林某某发现,金某某向林某某挥舞螺丝刀,造成林某某左手拇指挫伤。随后,金某某为阻止林某某报警,一边挥舞螺丝刀一边追赶林某某,直到林某某进到附近超市。被告人金某某为逃跑,拦截一辆出租车要逃走时,由于附近邻居告诉出租车司机金某某是小偷,被出租车司机拒载。紧接着,被害人林某某向附近巡警求助,巡警让金某某交出螺丝刀,金某某不肯,后被民警控制。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金某某的家属赔偿给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3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5月20日,经延吉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身份信息、抓获和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吸毒检测报告、林某某门诊病历、林某某伤情照片、谅解书、金某某门诊病历、情况说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单;
二、证人曹某某、孟某某、杨某某、尚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五、吉林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六、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照片;
七、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影像、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朴美玲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在延吉市**街监视居住;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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