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南山区中心路卓越维港北区路段西侧河涌东岸小路将单独行走的被害人庞某某推倒在地,持刀威肋庞某某取出银行卡。庞某某称没带银行卡,并将戴在手上的一枚镶有蓝宝石的戒指取下交给金某某。金某某得手后离开现场,将蓝宝石取下,剩下的戒指环以260元的价格卖给南山区某家回收首饰的吴某某。2019年3月16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岗区抓获被告人金某某,当场缴获其作案所用的菜刀一把、赃物蓝宝石一枚、用剩的赃款165元。
经审讯,被告人金某某对抢劫的事实供认不讳。在其配合下,公安机关从吴某某处缴获被告人金某某所卖的戒指。经鉴定,涉案的蓝宝石戒指价值人民币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菜刀一把,蓝宝石一枚,人民币165元,铂金戒指环一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图片说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深价认定[2019]10777号);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周围监控录像,指认现场录像,金某某讯问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许朝阳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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